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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安全法》:运营者对核安全负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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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28日至9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在北京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并在9月1日以145票赞成、2票弃权表决通过。该法于2013年正式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定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至此,我国已建立了一套既接轨国际,又符合自身国情的涉核法规标准体系。但在此之前,我国已经有一套《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作为核与辐射的专业性法律了,那么,这部酝酿许久的《核安全法》有哪些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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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熟“核法”是核电国标配

  《核安全法》,是对从事核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以及其他核活动进行规范和调整的专门法律文件。其目的是防范、缓解与消除核技术开发利用中可能发生的核事故风险,保护人类和环境免受不当辐射的危害。

  出台《核安全法》,是我国作为世界核能、核技术利用大国所必需的。截至今年9月,全国共有核电机组56台,机组总数居世界第三,仅次于美国和法国。其中在运机组36台,在建机组20台,在建机组规模居世界第一。根据我国的经济发展规划和能源发展战略,核电全产业链的发展速度还会持续加快。这么大规模摆在这儿,对核安全的要求自然水涨船高。

  由于中国的商用核电站起步较晚,核安全的立法进程也相对滞后。1984年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家核安全局,并赋予其独立监督管理中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的职责。在《核安全法》通过之前,核安全领域唯一的专业法律,只有2003年6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这部法律之下是《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核材料管制条例》《核电厂事故应急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7部国务院行政法规、29个部门规章、93个导则和上百项技术文件。其他相关核法规还穿插在《环保法》《环评法》《防震减灾法》等法律中。相比之下,其他主流核电国家皆已在我国之前完成了核安全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设。比如美国的《原子能法》《核废料政策法》《能源政策法》,法国的《核信息透明和核安全法》以及各种纳入环境保护、公众卫生和劳动保护等一般法律的相关条款,俄罗斯的《原子能利用法》和《俄罗斯联邦居民放射安全法》,韩国的《核能利用促进法》与《核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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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调节核反应速率的反应堆控制棒

  国际原子能机构看重此法

  1984年,就在我国第一座商业核电站——秦山核电站动工前夕,国务院开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子能法》(下简称《原子能法》)的立法工作,但由于牵涉部门较多、法律条款面广,加之国内核工业管理体制随着机构设置的改革变化,目前进展缓慢。而《核安全法》由全国人大负责推进。2013年《核安全法》正式进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2016年10月31日,经过3年准备的《核安全法(草案)》向该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提请首次审议;今年4月24日,又在第二十七次会议上提请二次审议,主要优化了社会普遍关注的放射性废物处置问题,增加了放射性废物运输安全管理的规定;8月底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的三审,则进一步强化了核设施营运单位的安全责任。从宏观上看,有了《核安全法》,意味着我国民用核能发展30多年来,终于有了一部统领核安全领域的顶层大法,体现了集中力量攻克主要矛盾的思路,也意味着我国核能法律金字塔形的体系架构总算“封顶”了。

  为不断提升核安全监管能力,我国曾分别于2000年、2004年和2010年3次邀请国际原子能机构来华,对我国开展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综合评估。其中2010年开展的第三次评估,国际专家们就充分肯定了中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的成绩,同时也在政府责任、全球核安全体系、核安全许可、审评、监督、执法、应急等10个方面,提出了79条建议和希望。2016年8月底,国际原子能机构评估团再次来华,目的之一就是对这79条做个“回访”。经过10天的评估,评估团对我国的核安全监管水平给出了很高的评价,认为有71条建议已经落实。剩下的8条里,最重要的一环就是《核安全法》的制定,如今也终于达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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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保反应堆安全的监控管理实验室

  运营者对核安全负全责

  整部《核安全法》分为总则、核设施安全、核材料和放射性废物安全、核事故应急、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8个章节,一共94项条款(最后一条为该法实施日期)。篇幅不长,但亮点不少:

  ①对各类核设施及核材料进行了清晰定义和划分。

  ②实现了核能领域监管和法律责任的全覆盖。

  ③在2014年第三届核安全峰会上,习近平总书记首次提出“理性、协调、并进”的核安全观,强调“任何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核能发展都难以持续,都不是真正的发展”。《核安全法》将这一核安全观写入其中。

  ④要求各涉核单位将核安全文化融入生产、经营、科研和管理的各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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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电厂工作人员正在检查发电用的蒸汽轮机

  ⑤明确指出“核设施营运单位对核安全负全面责任”。意思是除了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极端情况外,只要发生核事故并造成损害,不管核设施营运单位有没有过错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就连重大自然灾害惹的祸也不例外。同时,为核设施营运单位提供设备、工程及服务的单位,也应负相应责任,但不承担核损害赔偿责任,除非营运单位和这些单位有约定。

  ⑥没有单独拎出“内陆核电”作针对性规定,表明内陆核电与沿海核电在法律层面并没有差异化对待,核电厂只要满足安全要求和技术标准,就不分沿海还是内陆。

  ⑦强化了核电信息公开的形式和民众知情权、参与权的重要性。对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核安全事项,政府和核设施运营单位,应通过问卷调查、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征求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并以适当形式反馈;对存在核安全隐患或者违反核安全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行为,公众有权向国家核安全局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⑧核设施营运单位必须具备应急响应能力及核损害赔偿的财务保障能力,否则有关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和发放其核设施运行许可证。

  ⑨编造和散布核安全虚假信息属违法行为。

  截至《核安全法》出台时,我国核电机组30多年来一直保持着优良的安全运行纪录——没有发生过国际核事件分级(共1〜7级,福岛和切尔诺贝利核事故为7级)中2级及以上的核事件或核事故,在全球核电国家中位居前列。环保部核安全监管司司长、国家核安全局副局长郭承站表示,国际原子能机构和核电运行者协会对我国核事业目前的评价是“监管有效、安全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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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我国第三代核电技术品牌“华龙一号”的模型

  《核安全法》的4个“严”

  核工业的链条长,涉及部门多,核事故一旦发生就不是小事,因此核安全也不同于一般的安全工作,必须更加严格。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副主任童卫东,在《核安全法》出台当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谈到,《核安全法》用4个“严”来确保万无一失:

  严格的标准。从高、从严建立核安全标准体系。在核安全问题的标准上没有最高,只有更高。要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提高核安全标准,要保障不能发生核事故。

  严密的制度。对核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核材料以及相关放射性废物实行全过程、全链条的监管和风险防控,不留死角,不留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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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原子能机构总干事天野之弥(左一)访问莫斯科时,当地核电工作人员向其介绍安全机制。

  严格的监管。规定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核安全的监督管理,还规定国务院要就核安全工作向全国人大报告,接受人民的监督。发展部门和监管部门科学分工、联防联控、全面保障,形成监管合力,共同确保核安全。

  严厉的处罚。“法律责任”章节共有17款条文,罚款额度最高为500万元。在罚款之外,又设置了一些停止建设、停产整顿等处罚。对核设施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也有相应的罚则。通过提高罚款额度、增加违法成本来加大企业的法律责任,确保核安全神圣不可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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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中的核岛厂房内部

  然而,也有多位全国人大代表觉得,《核安全法》的处罚力度偏低,核损害赔偿的规定不够明确。

  根据《南方都市报》的报道,全国人大代表林笑云举例指出,核安全法草案中规定“受委托的技术支持单位出具虚假技术评价结论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这么严重的违法行为惩治力度不够。于是,在正式通过的《核安全法》中,这一条款对违法单位的处罚提高到“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额度不变。

  另一名全国人大代表刘占芳强调,核安全如果出问题会是影响深远的灾难性问题。他认为,既然制定了这部法,一定要让它有威慑作用。应该把参与单位,像营运、材料、运输等单位罚得倾家荡产,否则震慑力很低,也不利于我国核能事业的健康发展。

  童卫东坦言,罚款力度怎么合理,是立法过程中争议较多的普遍性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正在将此作为一个课题进行研究,未来可能会有一些标准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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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原子能机构检查我国福清核电厂在福岛核事故发生后的安全升级工作

  核损害赔偿有待细化完善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方新则认为,核安全法中对核损害赔偿写得不够。因为核损害的特殊性,国际公约和一些国家在相关的法律中,引入了一些不同于一般民事责任的法律原则。比如说严格责任原则、唯一责任原则、有限责任原则、责任豁免原则等。本次《核安全法》对责任豁免基本谈清楚了,但是对于严格赔偿责任谈得不够。他建议,《核安全法》应明确核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要点,例如设立损害赔偿基金、强制责任保险和政府兜底责任等内容。

  国务院2007年6月出台的《关于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国函[2007]64号),曾以“函”的形式规定了核损害的赔偿数额:核电站的营运者和乏燃料贮存、运输、后处理的营运者,对一次核事故所造成的核事故损害,最高赔偿额为3亿元;其他营运者最高赔偿额为1亿元;核事故损害的应赔总额超过最高赔偿额的,国家提供最高限额为8亿元的财政补偿。中国核能行业协会研究开发部主任郑玉辉表示,参考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对核损害进行单独立法的经验,中国也需要尽快将核损害立法提上日程,进一步完善核损害赔偿制度。

  各家争辩皆有道理。不管怎么说,有了《核安全法》后,核安全监管的独立性、权威性和有效性会进一步增强,更能促进公众、企业和政府三方的沟通。这本身就是极大的进步。

  (本文图片来源为中广核官网和国际原子能机构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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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时期的广东阳江核电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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