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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涉及饮用水源环境事件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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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太原市环境保护局

文件号:并环发[2006]38号

摘要:

      各县(市)环保局、各环保分局在摸清辖区范围内集中式饮用水源分布、水源构成、水质状况及保护区划定等情况的基础上,科学划定和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各县(市)环保局、各环保分局:


  现将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涉及饮用水源环境事件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


  1、各县(市)环保局、各环保分局在摸清辖区范围内集中式饮用水源分布、水源构成、水质状况及保护区划定等情况的基础上,科学划定和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2、排查辖区内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内污染源(点源)分布及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对于没有划定保护区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和乡镇饮用水源地等,各县(市)环保局、各环保分局根据实际情况,查清可能对饮用水源水质产生影响的污染源分布和达标排放情况;全面掌握农业面源、生活污染源、流动源和养殖业的分布以及污染情况;制定切实有效的保障措施,并加强监督管理,彻底杜绝污染事故的发生。


  3、对水源保护区的污染源(点源)开展全面整治,坚决取缔水源保护区内的直接排污口,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饮用水源保护区。对发现的违法排污企业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予以严处。


  4、强化水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制定饮用水源地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5、把饮用水源环境事件防控工作列入重要日程,加强组织协调,明确分工和责任,建立信息通报、反馈和案件移交等制度。凡影响或可能影响到城镇居民集中饮用水源的突发环境事件,不论事件等级大小,必须及时上报市局值班室。上报的信息中,要按照总局的要求对饮用水源地的分布情况、供水范围、级别、规模和受到或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对事件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判断。


  6、对于不按时上报,或谎报、瞒报、漏报饮用水源受环境事件影响的行为,将依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7、于2006年4月15日前,将上述工作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市环保局污染控制处。


  附件: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涉及饮用水源环境事件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二〇〇六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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