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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征为何由“从量”转“从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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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通知》规定,清费立税后,煤炭资源税实行从价定率计征。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额=应税煤炭销售额×适用税率。

  从上世纪80年代起,我国开始对自然资源征收资源税,征收模式都是从量定额计征:应纳税额=应税资源产品销售额×规定的单位税额。实行从量计征不管市场上煤炭的价格如何变化,企业所缴的税费额度基本不变。当煤炭产品价格上涨时,政府获得的税收并没有增加;反之,当煤炭产品价格下行时,企业的税负也不会减轻。

  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对资源税政策进行了较大调整,但依旧保持了原来的从量计征方式。在资源产品价格长期管制、价格波动不大的情况下,从量计征有其合理性和相对稳定性。

  近十多年来,资源产品价格出现明显的单边向上趋势,采用从量计价的方法,很难使资源税收随着资源产品价格和资源企业收益的增长而增加,从而丧失了“促进资源合理开发”的税收调节意义,难以发挥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作用。

  2010年以来,新一轮资源税改革启动。2010年6月1日,新疆率先进行了原油、天然气的资源税改革试点,对油气以销售额为计税依据,从价计征资源税。同年12月,这项改革推广到西部12个省区。2011年11月,油气从价计征资源税的改革推广到全国。

  相对油气资源,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的改革涉及面更宽,影响更大,改革也更为复杂。因此,煤炭资源税改革并未随油气资源税改革同时推出,而是被搁置了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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