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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省垂管如何促地方环境管理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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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下文简称《意见》)正式下发。《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以此改革环境治理基础制度,建立健全条块结合、各司其职、权责明确、保障有力、权威高效的地方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切实落实对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监督责任,增强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的独立性、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适应统筹解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问题的新要求,规范和加强地方环保机构建设。


  推动环境管理转型


  环保关乎我国民生大计,政府出台不少政策保障环保工作顺利进行,但是环保涉及的领域宽广,因此需要各地方通力合作才能更好地实施,而地方政府由于各种原因并不能主动彻底地落实环保相关政策。《意见》的出台正是为了解决这些问题。


  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对此表示,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时期、新形势下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对地方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的一项根本性改革,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高度重视,对于推动环境管理转型、补齐生态环境短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如业内人士所说,《意见》的下发,是党中央站在全局的高度作出的安排部署,是我国生态文明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是对我国环保管理体制的重大调整,也是“十三五”时期必须高度重视并切实推动完成的一项重点工作。


  而从《意见》的出台时间轴上也可见其重要性。前不久,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召开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意见》,间隔不久《意见》就正式下发,高层对于这项政策的重视程度可见一斑。


  陈吉宁指出,《意见》提出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就是要切实解决现行以块为主的地方环保管理体制存在的突出问题,改变一些地方重发展轻环保、干预环保监测监察执法,环保责任难以落实,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大量存在的状况,推动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要求,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现代化建设新格局。


  事实上,从《意见》也可看到政府已经着手从多方面推动上述提到的问题。据悉,环保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改体制、调机构、动人员,不只是机构隶属关系的调整,也涉及到了监测、监察、执法、许可、审批等环境治理基础制度的重构。全面落实《意见》中的各项要求,将有力推动地方环保管理体制创新、明晰职责、完善制度、配套政策,提高环境管理的整体效能,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


  破解地方保


  通读《意见》不难发现,其对于破解地方保护主义在环境监测执法阻碍方面提出了新途径。


  首先,从体制设计上解决干预。一是省级环保部门直接管理市(地)级环境监测机构,确保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真实有效。二是市(地)级统一管理行政区域内的环境执法力量,依法独立行使执法权,执法重心实现下移,强化监测检查企业。


  其次,从人财物保障上解决干预。一是驻市(地)环境监测机构的人财物管理在省级环保厅(局),市(地)无任何支配权。二是县级环保机构以及监测执法机构的人财物管理在市级环保局,县级无任何支配权。


  最后,从领导干部管理权限上解决干预。《意见》在领导干部管理上,既有遵循,也有创新。省级环保部门主管所有市(地)环保局长,以及驻市(地)环境监察和监测机构人员,调控能力明显增强。


  此外,陈吉宁表示,还将通过落实并强化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环保责任,开展权威有效的环境监察,加强责任追究等措施,切实解决“难以落实对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监督责任”问题。


  详细来看,《意见》中已经列出的试点省份会把市县两级环保部门的环境监察职能上收,由省级环保部门统一行使,通过向市或跨市县区域派驻等形式实施环境监察。经省级政府授权,省级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各市县两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执行情况,一岗双责落实情况,以及环境质量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省级党委和政府报告。


  另外,将调整环境监测管理体制。现有市级环境监测机构调整为省级环保部门驻市环境监测机构,由省级环保部门直接管理,人员和工作经费由省级承担;领导班子成员由省级环保厅(局)任免;主要负责人任市级环保局党组成员,事先应征求市级环保局意见。省级和驻市环境监测机构主要负责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工作。直辖市所属区县环境监测机构改革方案由直辖市环保局结合实际确定。


  事实上,跨区域、跨流域环境问题也是我国环保工作的难题。《意见》对此作出统筹安排,未来将加强跨区域、跨流域环境管理,有序整合不同领域、不同部门、不同层次的监管力量。且鼓励市级党委和政府在全市域范围内按照生态环境系统完整性实施统筹管理,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环评、统一监测、统一执法,整合设置跨市辖区的环境执法和环境监测机构。(援引自中国经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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