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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护航垃圾分类处理 因地制宜抓住“牛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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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垃圾分类试点16年,推广效果虽并不明显,但在这期间,我们积累了不少经验、发现了不少问题,不能完全否定试点失败。下一阶段,要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


  未来学家托夫勒在《第三次浪潮》中曾如此预言:“继农业革命、工业革命、计算机革命之后,影响人类生存发展的又一次浪潮,将是世纪之交时要出现的垃圾革命。”2000年,正是世纪之交,北京、上海、南京、杭州、桂林、广州、深圳、厦门被确定为全国8个垃圾分类收集试点城市。然而十几年过去了,垃圾分类回收的推广效果却并不明显。


  在这一过程中,我们不能说这些城市不努力,传统上能想到的办法,他们都做了,那就是一手奖励、一手处罚。比如广州采取了罚款措施,要求居民定时定点投放垃圾,个人不执行垃圾分类相关规定,将被罚款200元至500元;北京、上海、南京等城市则采取了激励措施,主要政策是为个人建立绿色账户,规定分类回收垃圾可以换取奖品……可以说,过去的十六年,容易想到的措施,我们都实施了;可垃圾分类真正难啃的硬骨头,却始终没有任何变化。


  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提出,要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努力提高垃圾分类制度覆盖范围。这无疑抓住了问题的“牛鼻子”,给下一阶段垃圾分类的治理工作指明了方向。


  首先,要充分认识到垃圾分类是一个系统工程。我们不是没有垃圾处理设施,那些写着“可回收”、“不可回收”的垃圾桶在街上随处可见,但我们仍然缺乏完善的垃圾处理系统及垃圾处理能力。比如有些垃圾桶从外表上根据是否可回收分成了两格,里面其实连在一起;一些地方甚至前端给垃圾分好类、上了垃圾车又混为一堆,这样的垃圾分类,又有什么意义呢?建立从前端分类到后端处理一体化的完善系统,才能真正将垃圾分类落到实处。


  其次,垃圾分类要有法可依、明确责任主体。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我国就颁布了一些与垃圾分类回收相关的法律,比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但是这些法律对于垃圾究竟如何分类等问题缺乏可操作性的规定。虽然上海、杭州、北京、广州等地制定出台了一些地方性法规,但是执行效力有限,公民是否执行垃圾分类全凭自觉,一些地方甚至不明确究竟由哪个部门负责垃圾分类的有关管理。下一步,我们要着手解决垃圾分类全国性统一立法缺位的问题,增强法律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回收利用的责任主体,为垃圾分类提供强有力的法治基础。


  最后,垃圾分类呼唤的是公民观念的改变与习惯的养成,不能只是政府单方面推动,更需要全民广泛参与。其实大部分公民不是不想参与垃圾分类,是压根不懂得如何参与,就连对于什么是回收物、什么是不可回收物都缺乏基本的概念。因此,有时候,一张写清楚垃圾类别、回收方式的便民贴,胜过一个耗资不菲的高档垃圾箱。像日本、德国等垃圾分类做得比较好的国家,有详细的垃圾分类标准、针对不同垃圾确定的“收集日”制度,并且把垃圾分类贯穿在学校教育的每个阶段中,这些好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当然,我们不能说,过去十六年的垃圾分类试点就完全失败了,我们毕竟积累了不少经验、发现了不少问题。接下来,我们要以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会议精神为指导,凝聚社会共识、吸收各方力量,克服解决垃圾分类中存在的各项难题,真正打造出符合我国国情的高效垃圾分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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