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搜索
您的位置: 首页 资讯政策
广西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环保厅发布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文件总述了资金支持原则和项目类型、项目入库管理、申报材料要求、资金分配与拨付、项目实施与管理等内容,指导各地有序推进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的实施。


  为了规范我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指导各地有序推进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的实施,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广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我厅组织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起草编制了《广西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请于2017年12月22日前反馈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7年12月15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指导各地有序推进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的实施,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依据《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601号)《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建〔2016〕862号)《关于开展“十三五”环保投资项目储备库建设工作的通知》(环办规财〔2016〕26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治理保护项目储备库建设工作的通知》(环办规财〔2017〕19号)《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广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桂政办发〔2016〕16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2016-2020年期间,为推动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有关任务,促进土壤环境质量改善,中央或者自治区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土壤污染综合防治的资金。


  第三条 在专项资金推动下,力争到2020年底前查明我区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辖区土壤污染加重的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且逐步改善,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79%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国家引导、地方为主、突出重点、以奖促治、强化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支持原则和项目类型


  第五条 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土壤污染防治重点领域、地区和项目。优先支持与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工作密切相关,能加快推进《广西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广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任务完成的项目;优先支持有利于完成《广西“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广西壮族自治区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三五”规划》任务的土壤污染防治项目;优先支持有利于解决我区突出环境问题的土壤污染防治项目;优先支持河池土壤污染先行区建设的项目;优先支持已开工、已具备开工条件或者前期工作已完成的项目;财政厅和环境保护厅认为应当优先支持的其它涉及土壤污染防治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相关监测评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污染土壤修复与治理、土壤环境监管能力提升、关系自治区生态安全格局的重大生态工程中的土壤生态修复与治理等与土壤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内容。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类型设置:


  (一)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评估类项目。指落实《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施方案》等工作要求,开展污染地块、农用地、重点行业企业用地等类型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评估工作的项目。此类项目原则上不支持企业作为项目业主的项目。


  (二)土壤污染风险管控类项目。指经详细调查和环境风险评估后,需要实施以防止污染扩散或者以安全利用为目的的污染地块风险管控项目;或者经过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环境监测、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后,依据结果以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为目的,通过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轮作、间作等措施,实施耕地土壤安全利用的项目;或者通过采取种植结构调整、退耕还林还草等措施,实施严格管控的项目。


  (三)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类项目。指经过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环境风险评估后,结合土地用途,对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活或者拟开发利用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污染地块进行治理与修复的项目。


  (四)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类项目。指经过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环境监测、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后,结合农用地用途和农产品安全保障需求,通过采取治理与修复工程等措施,实施耕地安全利用或者严格管控的项目。


  (五)重金属污染防治类项目。除上述项目类型以外,根据辖区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对受重金属污染严重且影响人民群众健康的矿区及河流周边土壤环境进行详细调查、风险评估,并实施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修复的项目。


  (六)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类项目。指有利于提升辖区土壤环境监测、监察、突发污染事故应急等监管能力建设的项目。


  (七)除上述类型外,有利于我区完成《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重点任务,以及有效改善辖区土壤环境质量密切相关的其他类型项目。


  第三章 项目入库管理


  第八条 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环境保护厅根据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土壤环境管理工作部署,设立广西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并指导辖区各有关单位做好项目入库申报工作。


  第九条 入库项目申报原则上实行属地负责制,各市级环境保护、财政局按照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要求,负责组织本辖区项目申报,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申报:


  (一)项目初报


  1.项目业主向项目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局提出项目立项建议,并提交项目建议书。县级环境保护局对项目业主上报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形式审查,对照本办法对申报项目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真实性进行把控。并将通过审查的项目信息及相关材料报送市级环境保护局。


  2.市级环境保护局对辖区各县(区、市)上报材料进行初审,对项目立项的成熟度和建议书进行质量把控,出具初审意见,并将通过初审的项目信息及相关材料报送环境保护厅。


  3.环境保护厅对各市的上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技术人员对申报项目进行实地调查,通过调查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列为入库备选项目,并告知市级环境保护局。市级环境保护局负责通知和督促列为入库备选项目的申报单位按期完成项目实施方案等相应前期工作。


  (二)正式申请


  1.入库备选项目完成实施方案等前期工作后,将相关材料提交县级环境保护局和财政局进行形式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提交市级环境保护局初审。


  2.市级环境保护局负责对入库备选项目完成实施方案等前期工作组织技术初审,县级环境保护局、财政局列席参审,并出具技术初审意见。并将通过技术初审的入库备选项目相关材料报送环境保护厅进行专家技术评审。


  3.环境保护厅负责组织对完成市级技术初审的入库备选项目(除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类项目)实施方案进行专家技术评审,并出具专家技术评审意见。评审专家在《广西土壤环境管理专家库》中抽取,应当由4名土壤污染治理修复相关领域和1名财务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市、县环境保护部门派代表列席参会。通过专家技术评审的入库备选项目业主应当按照专家建议补充修改完善相应材料。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类项目的实施方案由环境保护厅负责审查,通过审查的予以备案。


  4.项目业主将修改完善后的相应材料逐级提交县、市两级环境保护局核实。县、市两级环境保护局确认入库材料修改完善后,由市级环境保护局会同市级财政局向环境保护厅、财政厅提出正式项目入库书面申请,明确项目建设内容、资金需求以及预期环境效益,并提交相应材料。


  (三)确定入库


  环境保护厅收到各市项目入库正式申请后,对材料进行审定,将通过审定的项目纳入广西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库储备,并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治理保护项目储备库建设工作的通知》(环办规财〔2017〕19号)等文件要求,对入库项目实行A、B、C类排序管理,并定期报送环境保护部。


  第十条 项目申报过程中相关材料报送实行网络化操作。由环境保护厅负责开发“广西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系统”,并指导辖区相关单位应用。“广西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系统”应用的具体操作规程另行文通知。


  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及其相关材料真实性由项目申报单位负责,各级受理的环境保护部门、财政部门要做好审核把关。


  第四章 申报材料要求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入库材料要求如下:


  (一)项目建议书


  1.项目建议书作为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的立项依据,项目建议书主要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和污染特征等基础资料,项目实施的必要性、重要性和意义,现有工作基础,治理目标,技术选择,主要建设内容,资金需求与预期效益分析等。


  2.土壤环境监管能力提升类项目建议书主要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介绍、属地土壤污染状况、现有属地土壤污染环境监管能力水平(技术人员和设备配备情况)、项目实施的必要性、重要性和意义、主要建设内容,投资估算与预期效益分析等。


  (二)项目实施方案


  1.项目实施方案应当由具备相关技术的单位(具备环境保护类的咨询与工程设计资质单位,或者市级以上环境保护公益性事业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作为项目施工招标、实施、管理、验收的重要依据。


  2.项目实施方案要根据调查评估结果及相关要求科学编制,应当包括: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结论,提出防治目标和范围;治理技术比选,明确项目拟采用的治理技术、建设与实施运行内容、工程量以及施工进度;实施过程环境影响评价和应急预案;按照工程量逐项列明项目概算(一般包括场地调查费、设备费、材料费、燃料动力费、劳务费、监理费、管理费、咨询费、税费、监测费、以及项目前期和验收工作等直接或者间接费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和筹措方案,分析项目实施的环境、经济和社会效益;从政策、技术、资金、环境、管理等方面分析项目的风险,论证项目实施的可行性。


  3.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评估类项目实施方案应当根据在项目建议书和初步调查结果的基础上,按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施方案》等相关技术规范科学编制,提出具体的调查和评估范围、目的、内容、工作进展安排以及资金预算等。


  4.土壤污染风险管控类、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类、重金属污染防治类项目的场地环境调查报告和环境风险评估报告作为项目实施方案附件体现,如涉及土木工程建设内容,还应当附上项目土建工程设计方案和设计图纸。


  场地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相关工作应当按照《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25.1)《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25.2)《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等标准规范开展。


  5.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类、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类项目的土壤污染调查报告和环境风险评估报告作为项目实施方案附件体现,如涉及土木工程建设内容,还应当附上项目土建工程设计方案和设计图纸。


  6. 土壤环境监管能力提升类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议书主要结论、现有能力基础、项目主要实施内容、设备选型比对、技术人员的配备计划、项目投资预算、资金使用计划和筹措方案、项目效益。


  7. 经专家技术评审后的项目实施方案是项目实施、管理与验收的依据,原则上不得变更,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的由项目业主提出变更申请,重新组织专家评审,并经环境保护厅审定后统一替换。


  (三)其他


  1.根据《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和《农用地污染土壤修复项目管理指南(试行)》、《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考虑到土壤污染防控项目的特殊性,除国家、自治区有明确规定的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第44号令)明确要求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项目外,原则上不再要求单独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工程设计方案,但相关内容必须在项目实施方案中体现,设计治理与修复类项目实施方案应当达到初步设计的深度。


  2.项目建议书、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大纲相应技术指导文件由环境保护厅另行发布。


  第五章 资金分配与拨付


  第十三条 每年度国家下达我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规模确定后,环境保护厅根据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年度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从广西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库中筛选出符合资金支持要求、且满足实际工作需求的项目,编制资金分配初步方案和列明拟支持项目清单,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审核同意后,由财政厅会同环境保护厅按规定程序将年度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府审定。


  第十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同意的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后,由财政厅会同环境保护厅及时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和任务指标,并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拨付资金。相关文件按规定报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备案。


  第十五条 市、县项目由市级环境保护局和财政局负责管理。相关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和项目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确保项目建设需要。


  第十六条 按照国家工作部署和要求,依据有关市土壤环境改善、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等情况,环境保护厅将会同财政厅对专项资金的拨付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对未完成目标的市将扣减补助资金,对完成土壤治理任务出色的市在下年度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七条 专项结转和结余资金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实行法人负责制。工程类项目要依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对工程安全、质量、进度管理全面负责,承担建设项目从工程前期、勘察、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全过程的管理职责。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中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监理制度,以及其他安全、质量等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管理规范要求。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以及环境监理等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采购或者招投标管理规定进行采购、招标后确定,考虑到部分农用地污染土壤修复项目的特殊性,也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等模式确定。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单位及其关联单位不得作为施工单位参与投标。


  第二十一条 针对现阶段土壤修复技术及工程应用现状,评标时应当优先采用综合评分法,充分考虑项目业绩、技术先进性和成熟度,加大技术标的评分比重。为防止恶意竞标,不鼓励最低价优先法,不得设置有明显倾向性的指标。根据评标结果,最终确定项目施工与运行、工程监理和环境监理等承担单位,并向社会公布。评标专家应当以环境工程类中土壤污染防治相关专业的专家为主,当地评标专家库中的专家不符合要求的,从《广西土壤环境管理专家库》中抽取。


  第二十二条 项目要严格按照已确定的项目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组织实施,原则上不得进行重大调整。确需进行重大调整的,需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进行报批。项目所在地市、县两级环境保护局负责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管,定期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对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上报环境保护厅。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重大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变更、建设地点变更、技术路线重大调整、建设规模、投资总额变化超过10%的。


  第二十三条 施工及监理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工作要求:


  (一)施工及监理单位要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和招标结果分别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施工监理方案和环境监理方案,并逐级上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施工方案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变更,如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须经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单位、项目业主同意,同步调整项目实施方案、施工监理及环境监理方案,并报请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替换。


  (二)施工单位按照施工方案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组织项目实施、运行与管理;根据项目实质进度向属地环境保护部门和财政部门申请资金拨付。在资金拨付前属地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项目实际情况进行核实,并出具相应意见。符合拨款条件的,相关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提高资金使用率。


  (三)工程监理单位按照施工监理方案,对项目建设、运行等各个环节的工程质量与进度进行监理;环境监理单位按照环境监理方案,对项目建设、运行等各环节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管理,重点监控污染土壤的挖掘、运输、修复以及安全处置等作业过程,避免产生二次污染,同时对修复效果进行跟踪监测,采集的样品要妥善保存至项目验收后2年以上,以备核查。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要及时通知施工单位、项目业主以及属地环境保护部门,并在项目完工后编制监理报告。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要健全项目档案管理。项目应当单独建档,归档内容包括工程前期工作材料、审批、招投标、监理、验收、资金、质量及其它管理和审批文件等。


  第二十五条 自资金文件下达之日起,项目应当按月报告项目进展情况。项目业主应当于次月3日前将上月项目进展情况汇报到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材料包括:项目进展情况的文字性叙述(盖公章),项目施工形象进展照片,监理单位的月监理情况记录,项目存在问题,资金使用及拨付情况,下步工作计划等。县级环境保护局应当在次月5日前将辖区所有项目上月进展情况汇总上报设区市环境保护局,设区市环境保护局应当在次月的7日前将辖区所有项目上月进展情况汇总与审核,并将项目进展汇总表及相关材料报送环境保护厅。项目完成验收后的第二个月起停止报送进展情况。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六条 2016和2017年度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组织项目总体验收。2018年及以后的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土壤环境监管监测能力建设及提升类的项目验收要求由环境保护厅负责,其余类型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环境保护局组织项目总体验收。


  第二十七条 在项目总体验收前,项目业主要及时组织施工单位对项目完成情况、实施效果、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验收,并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和竣工决算,市、县两级环境保护部门和财政部门参与。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类、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类、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类、重金属污染防治类项目还需要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验收监测、资金审计以及编制竣工验收报告,第三方验收监测报告和资金审计报告作为竣工验收报告附件体现。验收报告编制单位、资金审计单位、验收监测单位不得为与施工、监理中标单位有关联的单位。监测达到预期目标的,资金使用规范的,可向环境保护厅(项目所在地设区市环境保护局)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提交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第二十八条 环境保护厅(项目所在地设区市环境保护局)收到项目验收申请后,应当及时组成验收组并召开项目验收会,验收组由自治区、市、县环境保护部门代表、财政部门代表以及技术专家组成。技术专家由环境保护厅在《广西土壤环境管理专家库》随机抽取不少于4名相关环保领域及1名财务方面的专家,并通知专家参会。验收组在验收过程包括现场勘查,审阅竣工验收报告、工程及环境监理报告,形成验收意见,并由出具验收结论。未通过验收的,责令相关责任方限时整改。


  第二十九条 项目验收通过后,项目所在地设区市环境保护局应当在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网站发布公告,公布项目实施情况和验收结果。相关验收材料提交环境保护厅备案。环境保护厅定期将完成验收的项目告知财政厅。


  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廉政纪律


  第三十条 按照国家要求,环境保护厅会同财政厅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开展项目实施成效评估和资金绩效评价,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实施情况、任务完成情况、主要成效;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等。检查和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安排项目和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相关市级环境保护、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加强对项目和资金的监督和管理,重点对项目实施进度、建设管理、资金使用以及土壤质量改善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检查过程中,如发现项目建设规模、内容、技术路线等擅自进行重大调整、实施进度迟缓以及骗取、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的,市级环境保护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并报环境保护厅备案,市财政局应当采取暂停拨付资金、追缴已拨付资金等措施,直至有关问题整改完成。


  第三十二条 各级环境保护、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在有关政府网站上公布资金安排和使用的详细情况、项目安排和具体实施情况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 为规避廉政风险,不允许第三方公司无偿参与项目建议书、项目场地环境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和项目实施方案编制等有关工作。


  第三十四条 各项目业主、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等有关单位与人员要熟知《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预算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在项目申报、分配、实施、监管、验收过程中不得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恶意串通等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十五条 专项资金要实行转款专用、转账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虚报专项资金、不得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国家直接安排补助辖区的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和专项资金支持的自治区本级项目,在项目实施和监督过程中参照本办法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各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项目和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加强统筹规划,规范项目和资金管理,明确工作分工,落实责任,全面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环境保护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相关新闻
Copyright © 1997-2027 Chinaenvironment.com 版权所有,All Rights Reserved 环保网  京ICP备12004549号-1 京ICP证070722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11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