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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修复频获政策推力 环境污染治理趋向源头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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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已迈出实质步伐。由于此前环保责任不明,监管难到位,企业常把环境治理责任推到“围墙之外”,却给环境造成沉重负担。但随着一系列顶层设计与环境执法深入落地,环境污染治理正实现从被动走向主动的转变。


2018年无疑将成为环境保护更严厉的一年。自1月1日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正式迈入了全国试行的新阶段。


生态环境损害往往具有长期性、潜伏性,尤其是兼具污染易、修复难的特点。一直以来,在水流、城市土地、国有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受到损害后,现有制度中缺乏具体索赔主体等规定,以致“污染源头难预防、损害责任难追偿”的尴尬频繁出现。虽然也有一些法律规定了“谁污染谁负责治理”,但由于缺乏明确的治理标准及相应的制度保障,在实践中难以落实。


在此背景下,针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中的诸多问题,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设要求更加强烈,推进步伐也在不断加快。公开资料显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从2015年开始在吉林等7省市试点。两年多时间里,试点地区涉及总金额将近4亿元,并在赔偿权利人、磋商诉讼、鉴定评估、修复监督、资金管理等方面初见成效。


此前的2017年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正式印发。到2020年,力争在全国范围内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还进一步明确了赔偿权利人的范围,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更能发挥威力。这一方案的出台,对于改变长期困扰环境治理的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局面,是一次改革的破冰之举。


6月25日,生态环境部在上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提出要推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明确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应赔尽赔”。同时提出两级政府的管辖权,即省级政府主要负责跨市地的生态环境损害案件,其他案件由省级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也就是将赔偿权利人范围从省级政府扩大到市地级政府。


即通过赋予省市两级政府作为辖区内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权力人的职能和职责,环保部门将增加一个有效手段:要求违法企业拿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而为节约诉讼资源,针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除了可进行环境民事诉讼外,还可进行“磋商”,即赔偿权利人与义务人可就修复启动时间、期限的确定等进行磋商。无疑,这将给中国的环境保护带来一场影响深远的变化。


但这项制度改革最本质的目的不是惩罚,而是恢复受损的生态环境。污染、破坏的程度越高,有关企业等付出的成本也会越高。在众多业界人士看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旨在通过更严格的法律,更严厉的追责,让污染者承担比之前更重的法律成本,形成倒逼机制,让污染者认识到生态环境不是可以任由污染、毁坏的“公地”。


随着多地纷纷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办法,我国环境治理将步入一个新的阶段。下一步,环保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分“启动、组织实施、深入落实”三阶段推动各地制定实施方案。但就目前来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并没有统一规定,对赔偿资金的使用和环境修复费用的支付产生一定的阻碍。因而在污染企业面临较大经济压力情况下,有必要借助环境责任保险和环境共同基金等机制,在追责与企业发展间实现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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