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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谈湖长制:湖泊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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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河流相比,湖泊自然属性复杂,考虑到其管理保护的特殊性,中央决定推出湖长制,作为对河长制的具体化和深化。中办、国办日前印发《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要求全面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湖长体系。


  针对日前中国印发的《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水利部副部长周学文5日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湖泊是生态环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要对湖泊的损害实行终身追究制。


  “湖长是由党政领导担任的,党政领导是经常变动的,在其任期内,河湖的管理保护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可能对河湖有一些损害,但是这些损害当时是看不出来的,若干年后这些损害可能会显现出来。当损害发生的时候,不管这个湖长还在不在这个地方任职,还担不担任这个地方的湖长,不管他调到哪儿去了,都要追究当时任湖泊湖长的责任。”周学文说。


  1月4日相关部门公布了印发《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的相关内容,要求充分认识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重要意义和特殊性,各省区市要将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湖泊纳入全面推行湖长制工作范围,到2018年年底前在湖泊全面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湖长制,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按照此前2016年11月份中央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要求在全国的江河湖泊全面推行河长制,对湖泊管理也包含其中。“但是考虑到与河流相比,湖泊的管理保护有它的特殊性,”周学文表示,“此次的《意见》更具有针对性,是专门为湖泊量身定制的。”


  据周学文介绍,湖泊的特殊性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河湖关系复杂,湖泊的管理保护需要与入河的、入湖的河流通盘考虑;湖泊的水体是连通的,边界的监测断面不容易确定,正确的界定沿湖行政区域管理保护责任也比较困难;湖泊的水域岸线及周边都存在种植养殖、旅游开发等活动,管理保护不当容易导致无序开发。


  此外,由于湖泊的水体流动相对比较缓慢,营养物质及污染物容易富集,遭受污染后治理修复的难度很大。同时,因湖泊的生态功能比较明显,遭受破坏以后,对生态的影响比较大。周学文以太湖为例,自2007年太湖蓝藻事件爆发后,中国出台了太湖水环境治理的方案,经过将近十年的治理,太湖的水环境面貌有一定的改善,但是离治理的目标差距还比较大。


  针对中国当前整体湖泊水质的情况,周学文指出,建立湖长制之后,湖长应通过落实责任、制定“一湖一策”方案、做好源头治理、考核问责等几项工作,从而在防治水污染方面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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