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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改革是环评制度的重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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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修订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公布以来,社会上对环评改革的议论不绝于耳,一些人言之凿凿,列举若干理由认为环评弱化已成不可逆趋势。但在笔者看来,这些论调不仅以偏概全、认识肤浅,而且没有真正理解环评改革的精髓所在。

  原有环评工作模式,主要存在以下弊端:

  一是环评审批过度集权,要求一大批污染轻、影响小的建设项目,也必须完成一整套烦琐、冗长、复杂的环评审批手续,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行政审批效率,影响了经济发展。

  二是生态环境部门要么通过事无巨细的“保姆式”审批,将大量本该由企业承担的环境风险转嫁给地方政府;要么因顶不住强大的行政干预压力,给违法建设项目开口子。

  三是企业错位异化了环评审批本身的目的,一心追逐审批许可,而把企业应该承担的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置之脑后。一些污染防治措施自始至终只停留在环评报告中,并没有真正落实,导致严重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

  四是少数不法企业为获得环评批复,通过各种手段向环评机构、审批人员、评估专家输送“买路钱”,让部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披上合法外衣。当这类项目被依法关闭、拆迁时,地方政府又不得不出巨资赔偿,导致国有资产损失。

  环评领域“放管服”改革正是为有效破除上述弊端、推进简政放权而采取的重大举措,实施以来取得了良好效果,受到社会各界好评。

  但我们也应清醒看到,基层生态环境部门受法律权限、机构编制、业务能力、资源手段、保障条件等诸多因素制约,存在接不住、管不好的问题,无法对众多的建设项目和违规的第三方服务企业形成有效监管,难以完全遏制项目违规建设和环评报告以次充好等问题。部分企业缺乏必要的自律、他律和风险意识,缺少做好环评报告的内在动力,也不太在意环评报告的内容与质量,没有把环境影响评价与自己承担的法律责任挂起钩来,更多是在走过场。环评第三方服务市场缺乏严格监管,第三方服务企业缺少创新性技术方法和溢价定价能力,同质竞争激烈,报告质量参差不齐,照抄照搬严重,少数环评方案甚至没有操作性可言。

  新修订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加大了对违法建设项目的处罚力度,明确第三方服务企业也要承担相应责任,并对环评报告编制人员设置了从业禁止条款,建设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得到全面加强。2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取消25项行政许可事项,上半年全国要将工程建设审批时间压缩一半,取消、简化和下放行政许可是大势所趋。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正视“放管服”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和短板,审慎评估总结前一阶段的经验教训,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予以完善。注重从体系上实现环评工作的自我重塑,进一步突出“宽进严管”,这既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也是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有力制度性武器,必将对加强污染源头控制、防范环境风险和推进高质量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作者单位:生态环境部西南督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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