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瞿国然:统分结合双层农业经营体制中的经营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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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统分结合双层农业经营体制中,统分结合是否无所不包各种经营形式?只有哪些经营形式才遵循农业农村发展规律、符合我国国情农情?正确认识这两个问题,对遵循农业农村发展规律、坚持农业农村基本制度、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一、“分”式农业经营宜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不宜推行雇工经营模式


(一)“分”式农业经营宜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


      农业生产经营不仅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更依赖一定地理气候环境、遵循生物生长规律。除了少数诸如设施农业、规模化养殖业能实行严格规范的生产经营管理外,在粮棉油等大宗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需要精心种养、细心照料、妥善存储,及时防范病虫、自然等灾害。家庭承包经营农业,是家庭成员在密切配合基础上,在自家承包土地上生产经营自己的农产品,其劳动投入与劳动产出紧密相联。因此,这种经营模式不但能调动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也能及时预防农业生产经营中的风险;不但不产生租地、雇工、劳动管理之类农业生产经营成本,还能利用多年积累或代代相传的农业生产经营经验;不但能更好地遵循农业农村发展规律,还能更好地坚持农地农用、不损害地力、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家庭承包经营制甚至村民自治等农业农村基本制度;不但有利于弘扬精耕细作、间作套种、绿色种植、地力常新等传统农耕文化,还有利于保持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环境、弘扬生态文化。家庭承包经营农业模式已被改革开放以来家庭承包经营成功实践所证明;环顾世界各国尤其是一些发达国家的农业经营模式,仍以家庭经营为基础;回顾我国两千多年封建社会农业史,地主对佃农主要实行的是收租制——收租制、家庭承包经营制和家庭经营模式在劳动投入与劳动产出紧密相联、没有雇工和劳动管理之类农业生产经营成本等方面具有共同特征。遵循农业农村发展规律、实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人多地少尤其是人均耕地更少的基本国情决定了家庭承包经营农业模式在我国将会长期存在。


(二)“分”式农业经营不宜推行雇工经营模式


      相对家庭承包经营农业,雇工经营农业往往导致经营主体由农户变成资本所有者、农民由“土地主人”变成被雇佣者、生产经营方式由家庭自主生产经营变成业主(公司)自己生产经营。因此,在雇工经营农业中,由于农民生产的不是自己的农产品,其劳动与劳动成果联系不够紧密,那么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就不高,不但不能发挥家庭承包经营农业的优势,而且往往增加了租地、雇工、劳动管理之类农业生产经营成本。因此,需要谨慎推行雇工经营农业模式;如果农业实行公司化经营,那么宜在公司制之下实行承包制或分包制,而不宜实行雇工制或工资制,当然不排除有少量的季节性雇工。倘若由家庭承包经营农业变成雇工经营农业,其中最本质的变化是由“家庭经营+乡里关系”变成市场关系。这既会影响到农业经营模式、生产激励机制、利益分配机制等的变化,也会影响到人地关系、人际关系、村民自治等的变化,还会影响到对农业农村发展规律的遵循、对传统农耕文化乡里文化的弘扬,甚至影响到数亿农民的生存、社会秩序的稳定、执政根基的巩固。在我国两千多年封建社会里,地主对佃农往往实行的是收租制而不是工资制;当今世界各国的农业经营模式也不以雇工经营为基础。


二、“统”式农业经营宜以合作经营为重点,并结合农业社会化服务,不宜推行集体经营模式


(一)“统”式农业经营宜以合作经营为重点,并结合农业社会化服务


      合作经营是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以当地农民为主体,以服务成员为宗旨,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为原则,凭借熟人社会等优势,通过联合互助,实行民主制管理,适当利用市场机制,谋求全体成员共同利益的一种农业经营模式。合作经营能在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贮藏加工销售及其技术信息服务等方面提供便利或更为经济。它既能克服家庭分散生产的小农经济式经营弊端,有利于推进农业科技化生产、组织化生产;又能利用血亲相连、利益相关、邻里相助、文化相联等农村社会资本,有利于弘扬传统农耕文化乡里文化。合作经营与家庭承包经营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形成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与合作经营相结合为主(即统分结合)的双层农业经营体制,既能避其两短又能扬其两长,是中国在长期实践摸索中对世界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的伟大创造。当今大多数发达国家主要通过“土地家庭经营+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经营模式走上农业产业化和现代化道路。而实行市场竞争原则的农业社会化服务是“统”式农业经营形式中的一种重要经营形式,它能与家庭承包经营、合作经营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从而推进农业产业化、现代化发展。统分结合双层农业经营体制坚持了以农民为主体、以我国农业农村发展规律为遵循、以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繁荣为目的的“三农”发展思路,既能吸纳大量劳动力,实现精耕细作,提高土地产出率,促进土地可持续利用,有利于农业集约化、生态化经营;也与农业产业化、现代化具有内洽性,即可以在“小农遍天下”的情况下实现农业产业化和现代化。因此,统分结合双层农业经营体制并不妨碍农业机械化的推广、现代农业技术的利用,并不排斥农业产业化的组织、农业现代化的管理,也并不与农业农村基本制度、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相冲突。


(二)“统”式农业经营不宜推行集体经营模式


      由于集体经营农业是“吃大锅饭”、权责利不明晰、干多干少或干好干坏一个样,因而往往与家庭承包经营农业、合作经营农业存在根本区别。而且村民参与集体经营农业活动既受村民参与意愿、参与能力限制,也受村民自治意愿、自治能力限制。由于村民人数并不少、外出务工占比高、每户实际情况不一、利益诉求多样多变而导致意见统一协调难度大、决策效率低下或久拖不决、议决事项得不到有力执行,甚至导致利益分配不公、集体利益受侵蚀。因此,遵循生物生长规律、过高劳动管理成本的农业生产经营规律决定了集体经营农业难以持续发展。这已被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集体经营农业的曲折经历所反证。另外,至少在现阶段宜谨慎推行行政村级集体经营农业。这是因为,行政村比自然村人口更多、地域更广、土地非共有、管理幅度更大、共同利益更难协调,而且经济关系往往超过血亲邻里关系、公司制往往代替民主制。因此,它既容易冲击家庭承包经营基础地位,也容易冲击统分结合双层农业经营体制,甚至受政绩或外来资本影响,容易侵蚀农民利益、影响村民自治、冲击乡里文化。


作者简介

重庆市綦江区发改委 瞿国然:男,重庆人,1976年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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